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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时间:2025-07-07 07:11:58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通用多篇)(全文共16655字)

[摘要]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通用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篇一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所合伙人会议的最高权力地位,保障合伙人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本所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合伙人会议依据本规则所做出的决定,本所的合伙人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所的合伙人会议由本所的全体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上表决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参加本所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本所全体合伙人的三分之二。否则,合伙人会议不得进行相关议案的讨论。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所讨论的议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对于本所的重大事务的讨论表决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对于一般性的议案应由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下列议案必须由本所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一)、修改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二)、选举或罢免本所的主任、执行副主任;

(三)、制订或修改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增添及处分本所大型固定资产及其他重要办公设施;

(五)、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及解散;

(六)、变更本所名称、办公场所及注册资金;

(七)、决定律师的入伙、退伙;

(八)、决定本所主任、执行副主任提出的辞职请求;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章制度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罚;

(十)、决定本所有关基金的留存比例及其使用;

(十一)、决定事务所内部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及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十二)、批准本所近期和远期发展规划;

(十三)、决定对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其劳动报酬和奖金的数额;

(十四)、本所主任认为事务重大,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十五)、本所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认为,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的其他议案。

第七条 下列议案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一)、决定对本所合伙人以外律师的聘用;

(二)、决定增加或减少办公场所;

(三)、决定先进(或优秀)律师的候选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或律师协会理事的候选人;

(四)、决定当事人的投诉 ……此处隐藏12621个字……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 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篇九

一、总则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二、招聘及入职制度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 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3 、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独立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全面、透彻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各类常规案件;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包括申办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 、具备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协助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较全面、透彻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简单案件;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本所实习满6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 、具备较全面理论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顺利接待当事人,对案情做出正确的分析,能够独立办理案件相关工作;

4 、热爱律所和助理工作,积极参与本所组织的各类活动,能认真参加培训,做好听课笔记和结案报告;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 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 、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 、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 、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 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 m.gaokaobaba.com 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 、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 、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 、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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